“《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實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在產品質量領域基本法中將缺陷產品召回作為國家制度確立下來,對深入實施質量強國戰略,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產品質量法(公開征求意見稿)》起草小組成員、中國計量大學講師馮燁在接受《中國質量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生產者作為召回責任人的主動召回義務和相關經營者的協助義務,在產品質量領域基本法層面上明確了缺陷的含義,并將缺陷產品召回納入產品質量監督工作鏈條,使其成為我國科學有效監督監管制度的重要一環。
馮燁告訴記者,目前,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均從不同領域、不同角度對產品召回作出規定。這些規定的出臺和完善,體現了我國召回活動從無到有、逐步成熟規范的發展歷程,為我國正式確立召回制度奠定了堅實法律基礎。
《產品質量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馮燁認為,該條款為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可以說,自此,召回制度已不再是局限于以保護消費者為核心導向或以特定工業產品為適用范圍的具體措施,而成為具有廣泛覆蓋性的產品質量基礎制度之一。”馮燁說。
該條款還規定: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中普遍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停止生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通知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并主動實施召回。相關經營者應當停止涉及該缺陷產品的經營行為,協助生產者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將該條款置于‘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章節,說明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經營者產品質量義務基礎之上,以保證經營者全面、完整履行相關責任為制度起點和目標。”馮燁解釋,條文詳細描述了生產者的一系列規范處置流程和主動召回義務,區分了作為主要召回責任者的生產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的責任范圍,明確了后者的召回活動協助者定位。在他看來,相較于民法典“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的原則性規定,《產品質量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更為明確,規范性更強。
對于產品召回中產品缺陷的法定含義,《產品質量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也進一步進行了厘定。馮燁表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僅規定缺陷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屬性不同,本次征求意見稿強調了缺陷需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中普遍存在”,使定義更貼合召回制度目的需要。同時,該定義與2023年11月發布實施的《產品召回 術語》(GB/T 43387—2023)中缺陷含義吻合,體現出新的立法趨勢。
健全的產品召回制度是維護社會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推動新型工業化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市場經濟成熟穩定的重要標志。“《產品質量法(公開征求意見稿)》通過確立缺陷產品召回的國家制度屬性,完善缺陷等關鍵概念定義,將責令召回納入產品質量監督體系,使其與現行各項監管制度有機銜接,為我國進一步健全完善產品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遵循。”馮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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